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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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MB2F30370U2312017036000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000MB2F30370U2312017036000

基本编码

312017036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MB2F30370U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MB2F30370U231201703600001

通办范围

全市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不支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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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助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入住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出租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方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0:00至下午00: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二/(二)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第四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第七条规定: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第八条规定: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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